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城镇道路两侧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供电线杆,通信线杆、塔基、基站等设施,供电、通信等单位应当及时改造,废弃设施应当于改造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拆除。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