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的,应当依法报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道路新建五年以内、大修三年以内不得挖掘、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挖掘道路应当防止影响容貌。挖掘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挖掘完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