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四条有效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建造时的形态、风格、色调。建筑外立面出现残损、污损、严重变色的,应当及时清洗、修缮或者粉刷。位于重要地块的建(构)筑物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造型、色彩有明确规划要求的,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