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建造时的形态、风格、色调。建筑外立面出现残损、污损、严重变色的,应当及时清洗、修缮或者粉刷。

位于重要地块的建(构)筑物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造型、色彩有明确规划要求的,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变更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