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三条有效责任区划定后,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城镇容貌管理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