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二条有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城镇容貌标准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维护工作,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