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