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章 食品摊贩经营第十九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划定区域外,根据食品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