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划定的区域应当符合城市或者乡镇规划的要求。

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