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市公园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公园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公园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所属公园的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公园的管理工作。

公园管理单位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