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禁止车辆进入公园,但下列车辆除外:

(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

(二)正在执行公务的消防、救护、生产、工程抢险等车辆;

(三)经市公园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驻园单位公务用车。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