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使用第三十一条有效禁止车辆进入公园,但下列车辆除外:(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二)正在执行公务的消防、救护、生产、工程抢险等车辆;(三)经市公园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驻园单位公务用车。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