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使用第三十条有效公园应当实行免费开放,但依照规定实行收费的除外。以政府投入为主建设的收费公园对本市全日制在校学生实行半价优惠票价待遇;对本市下列人员实行免费入园优待:(一)六十周岁以上老人;(二)身高一米四以下儿童;(三)离休人员、现役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市级以上劳模;(四)残疾人;(五)参加本市中学、小学、幼儿园组织的在校学生团体活动的。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