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使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公园内的经营者应当在指定的地点按照经营范围依法经营,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公园内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二)经营烧烤项目;(三)其他妨碍他人正常活动的行为。以政府投入为主建设的公园引进商业服务项目,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并确定合理的经营期限。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