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新建公园绿地率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占地面积不足十万平方米的综合公园,绿地率大于百分之七十;

(二)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公园,绿地率大于百分之七十五;

(三)社区公园的绿地率大于百分之六十五。

已建成公园的绿地率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绿地,并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