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新建公园绿地率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占地面积不足十万平方米的综合公园,绿地率大于百分之七十;(二)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公园,绿地率大于百分之七十五;(三)社区公园的绿地率大于百分之六十五。已建成公园的绿地率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绿地,并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