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的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