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可以依法接受组织或者个人捐赠资金、资料和实物,并建立健全登记入库、管理使用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