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等各类专门人才。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学术研究机构、社会团体培养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人才。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