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馆(传习所)、专题博物馆以及数据库,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宣传、展示、传承和保存。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专题博物馆,开设传习馆(传习所),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展示活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