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和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