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五条有效各级文化馆(文化站)、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传播等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应当宣传和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