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鼓励开展健康有益的传统节庆、文艺体育和组织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的集中展示活动;鼓励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民间传统工艺品、服饰、器皿等商品;鼓励对民族民间原始经文、典籍等文献进行翻译、校阅、出版。对具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民居、场所等,应当在保持其原貌的前提下加以维护、修缮。有条件的,可以对社会开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