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一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难以履行传承义务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原代表性传承人继续保留有关待遇。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