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和传承补助经费等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代表性传承人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给予生活补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