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已认定的本级代表性传承人,向上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为上一级代表性传承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但是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公民本人也可以申请作为某一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