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十七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的人员,以及不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的其他人员,不得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