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防洪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第九条有效省重要江河,国、省边界江河、河段,地(州、市)边界重要的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所在地的地(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