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防洪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护,提高防洪能力;加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保护、扩大林草植被,减轻洪涝灾害。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