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防洪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第十条有效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一)省重要江河的主要河段,国、省和地(州、市)边界的重要河段,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二)其他河道、湖泊,由所在地的地(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