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防洪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破坏、侵占和毁损防洪工程及管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