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防洪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危害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