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省重要江河的主要河段,国、省和地(州、市)边界的重要河段,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其他河道、湖泊,由所在地的地(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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