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新建国家明令禁止的高耗能工业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投入生产或者停止使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