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能源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过程中降低能耗,防止浪费,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向用能单位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能源。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