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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用能单位新建或者改建锅炉、窑炉和其他耗能设备,必须采用国家和省推广的节能设备和技术。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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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