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省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人员由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进行培训和考核,市(州)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人员由市(州)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进行培训和考核。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