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定期向统计部门以及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