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按照能源消费总量确定重点用能单位,并实行分级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省重点用能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三千吨标准煤以上五千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为市(州)重点用能单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