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有检验测试资格的单位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