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以及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设计单位出具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的,由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