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处范围的,由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进行查处;不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处范围的,由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