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勘察单位对不良地质、特殊性岩土、有害物质等可能引发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未提出防治建议的,由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