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第二章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第七条有效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无居民海岛保存和修复专项经费,纳入本级预算。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申请国家专项经费、提取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方式扩充无居民海岛保存和修复专项经费的来源。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