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第三章 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第二十五条有效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依法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减免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