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各负其责,负责本行业和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