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的,配备一至二名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