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的,配备一至二名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