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时应当尊重朝鲜族从业人员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并对下列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一)新进入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

(二)离岗一年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

(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