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是:(一)采购活动是否按照采购计划进行;(二)采购项目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金额、规格等标准;(三)采购方式是否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四)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被检查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须的材料,不得拒绝。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