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是:

(一)采购活动是否按照采购计划进行;

(二)采购项目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金额、规格等标准;

(三)采购方式是否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四)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被检查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须的材料,不得拒绝。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