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关于政府采购的投诉,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