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关于政府采购的投诉,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