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

(二)采购项目只能从某一特定的供应人处获得,或者供应人拥有对该项目的专有权的;

(三)属于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四)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事件,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