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政府采购机构负责组织。政府采购机构可以委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招标代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